关于开展2026年度起重机械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28
各位委员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2026年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发〔2026〕5号)的要求,现开展2026年度起重机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标准项目见附件。现将复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1.首次实施满5年或上次复审后满5年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2.其他为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体系优化需求,急需开展复审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二、复审内容
为提高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质量,确保复审结论的科学合理,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估。
1.标准的适用性。主要审查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范围或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明确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若已被淘汰,或不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不适应绿色发展趋势的,应给出“废止”或“修订”的结论。
2.标准的规范性。主要审查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验证方法或试验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3.标准的时效性。主要审查标准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采用的国际标准已更新且适用于我国,或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4.标准的协调性。标准若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标准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或技术内容与其他标准存在重复、不协调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5.标准实施效果。分析标准实施应用情况,包括: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引用,是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是否被其他推荐性标准引用三个方面。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情况,如标准实施效果不佳或存在负面效益,需要进一步提高产品、服务质量与安全水平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6.其他相关要求。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在提出“继续有效”结论的同时,应明确“是否需要转为强制性”。
三、复审结论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整合修订和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国家标准复审工作,填写标准复审结论(见附件“起重机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并于2026年5月20日前返回至秘书处。联系方式:
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雍和宫大街 52 号
联系人:张 培、李文凯
电 话:010-89659782、010-89659795
E-mail:qzjxbwh@163.com
附件:起重机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
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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