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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6469-2011《架桥机安全规程》进行复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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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6469-2011《架桥机安全规程》进行复审的通知

日期:
2022/09/1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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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委员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函[2022]21号)的要求,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委托,现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6469-2011《架桥机安全规程》(标准文本见附件1)进行复审。有关复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复审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见附件2)相关规定,从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复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属于超范围制

 

定的,应给出“修订”(修订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废止”的结论。

(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文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采用国际国外标准是否符合标准发布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若不符合,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若采用的国际标准已更新且适用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有利于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若不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二、复审结论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修订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后仍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继续有效和废止。

请各位委员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复审内容的规定,认真填写《GB 26469-2011架桥机安全规程复审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并务必于20221013日前,扫描为PDF电子版反馈至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反馈复审意见时,标委会委员签字即可,其他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方式:

单  位: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雍和宫大街 52

联系人:林夫奎  010-89659781  15910918086

张  培  010-89659782  13716089693

  真:010-89659784

E-mail:qzjxbwh@163.com

 

附件:1.GB 26469-2011架桥机安全规程标准文本

      2.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3.GB 26469-2011架桥机安全规程复审意见反馈表

 

 

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