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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连续搬运机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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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连续搬运机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4/10/3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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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委员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30号)的要求,现开展本年度连续搬运机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标准项目见附件。现将复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标准范围

    截至2024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国家标准复审主要内容

    为提高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质量,确保复审结论的科学合理,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估。

    1.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2.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部技术要求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3.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对于实施超过10年的标准,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4.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复审结论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国家标准复审工作,填写标准复审结论(见附件“连续搬运机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并于2024年10月29日前返回至秘书处。

    联系方式:

    全国连续搬运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雍和宫大街 52 号

    联系人:邢  蕾

    电  话:010-89659788

    传  真:010-89659784

    E-mail:lxbyjxbwh@163.com

 

    附件:连续搬运机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

 

 

全国连续搬运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